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條文關聯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得於該次訓練班期結訓二年度後再舉辦訓練時
,由各事業機關(構)再依規定送交通部參加本訓練:
一、訓練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
二、有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經廢止其當年度受訓資格者
    。
受訓人員有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情事,經廢止其受訓資格者,
得於該次班期結訓五年度後,由各事業機關(構)再依規定送交通部參加
本訓練。
受訓人員有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經廢止其受訓資格
者,得於該次班期結訓八年度後,由各事業機關(構)再依規定送交通部
參加本訓練。
依前三項規定再參加本訓練者,應全額自費受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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