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部臺灣省審計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09日

條文關聯

  覆審室掌理審計部指定審計事項之覆核審計,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處主管科所送各機關剔除、修正、減列、繳還、賠償、處分
      及其他有關財務責任聲復、逕行決定案件之覆核事項。
  二、關於本處主管科所送各機關聲請覆議或再審查案件之覆核事項。
  三、關於本處主管科所送重要審計案件之覆核事項。
  四、關於本處主管科所送應行層報監察院或陳報審計部案件之審查事項
      。
  五、關於本室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
  六、關於本室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及統計資料
      之提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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