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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里長於任期內辭職、去職、死亡時,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 區公所派員代理,均以補足本屆所遺任期為限,停職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 時,由區公所派員代理。 鄰長辭職、死亡或被解聘時,應辦理補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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