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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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公所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各有關業務及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
政府)授權事項。
一、民政課:自治行政、選舉、災害防救、公民會館、區民活動中心經營
管理、環境衛生、公共衛生、國民教育、國民體育、民防及其他有關
民政事項。
二、社會課: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全民健康保險、社區發展及其他有關
社政事項。
三、經建課:公民會館、區民活動中心新建、修繕工程、地政、工商、農
政、參與式預算、里鄰減災服務與宣導及其他有關基層建設協助事項
。
四、兵役課:兵役行政、國民兵組訓、徵兵處理、兵役勤務、後備軍人管
理、替代役業務及其他有關役政事項。
五、人文課:人口政策宣導暨移民生活輔導、文化藝術、社區藝文、禮俗
宗教、慶典活動、史蹟文獻、觀光宣導及其他有關文化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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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公所設會計室,置主任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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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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