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條文關聯

娛樂票券票價之訂定及調整,代徵人應於出售前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其未經申報擅自提高票價,仍以原票價報繳娛樂稅者,以匿報稅款論處,
無票入場,以不為代徵論處。
舞廳、舞場、歌廳入場券之票價,由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