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8月18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法綜字第1113033627號令修正 公布第5條之1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財政類 / 稅費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59年7月30日臺北市政府(59)府秘法字第34029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32條,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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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61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61)府秘法字第28871號令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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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62年3月15日臺北市政府(62)府秘法字第11405號令修正公布第3 條、第1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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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63年6月26日臺北市政府(63)府秘法字第31016號令修正發布第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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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65年2月27日臺北市政府六十五府秘法字第08893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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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65年12月21日臺北市政府(65)府秘法字第55464號令修正發布第6 條條文,並自66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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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70年9月29日臺北市政府(70)府法三字第4412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28條(原名稱:臺北市筵席及娛樂稅徵收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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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72年12月31日臺北市政府七十二府法三字第58351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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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75年7月14日臺北市政府(75)府法三字第101280號令修正發布第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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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77年9月5日臺北市政府(77)府法三字第268079號令修正發布部分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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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1年3月13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一府法三字第09104007300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1條、第26條、第28條條文(原名稱:臺北市娛樂稅徵收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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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1591600號令修正 發布第3條、第5條、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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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30932號令修正公 布第1條、第3條、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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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48540號令修正 公布增訂第5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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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26866號令修正公 布第5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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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 111年8月18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法綜字第1113033627號令修正 公布第5條之1

法規異動

修正

前條各款規定之娛樂稅徵收率,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
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調整如下:
一、電影:外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一‧二五,本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0‧
    五。
二、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一)票價或收費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0‧五
          。
    (二)票價或收費額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未逾三千元者,課徵百
          分之一‧二五。
    (三)票價或收費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課徵百分之二‧五。
三、戲劇、音樂演奏、說書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課徵百分之0‧
    五。
四、各種競技比賽課徵百分之一‧二五。
五、舞廳或舞場課徵百分之十二‧五。
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課徵百分之一‧二五。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代徵人有逃漏
地方稅捐且情節重大者,不適用前項徵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