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區道路施工安全設施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安全設施應依中央交通主管機關頒布之交通安全管制設施佈設範例(以下
簡稱範例)佈設。但因街廓或現場情形限制,無法依範例佈設安全設施者
,其施工標誌得依下列規定調整:
一、施工標誌無法豎立於行車方向之右側位置時,應依工程司指示辦理。
二、依範例佈設之安全設施占用道路長度已超出數個十字路口時,工程司
    考量安全與路況因素,依市區道路之長度調整佈設下列施工標誌:
    (一)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以下簡稱設置規則)第一百
          四十二條規定之施1(一公里外設立之施工標誌)。
    (二)設置規則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施 2(三百公尺外設立之施工
          標誌)、施3(道路施工之施工標誌)。
    (三)設置規則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施16及施17(車輛改道)、施
          20(單線行車標誌)。
三、前款規定,於路寬八公尺以下市區道路施工且該工程屬未達政府採購
    法規定公告金額之工程者,得視實際情況,僅於道路(巷)口加設施
    工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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