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30日

條文關聯

  下水道管渠穿越鐵路、自來水管、瓦斯管、河川、堤防、電纜及其他難
  以移設之構造物時,得設置倒虹吸管,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倒虹吸管須傾向下游設適當之坡度,管內流速須大於上游管渠內流
      速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或最小流速須大於每秒0.九公尺。
  二、倒虹吸管進出水井應設閘間或擋水板。
  三、附近地形條件許可,應設置二條以上之平行管。
  四、倒虹吸管進出口處應考慮設置鐘形漸變段,必要時,應設排水、沈
      砂等設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