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條文關聯

市立以外之殯葬設施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完工後,應備具下列文件向
殯葬處申請檢查:
一、申請書。
二、使用執照或其他完工證明。
三、應有設施之現場照片。
四、消防安檢證明。
五、設施配置圖。
六、經營者證明文件。
七、營運計畫。
八、收費標準。
九、使用管理規定。
前項申請文件不完備者,殯葬處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駁回其申請。
第一項殯葬設施經殯葬處檢查符合規定,並將殯葬設施名稱、地點、所屬
區域、申請人及經營者之名稱公告後,始得啟用、販售墓基或骨灰(骸)
存放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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