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管理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廣告物負責人或所有人應隨時自行檢查廣告物之設置,維護公共安全,
  如有損壞,應立即修復或拆除。廣告物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時,警察局
  並得會同工務局代為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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