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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管理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廣告物負責人或所有人應隨時自行檢查廣告物之設置,維護公共安全, 如有損壞,應立即修復或拆除。廣告物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時,警察局 並得會同工務局代為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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