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經衛生局公告類別或規模之外燴業者,於本市辦理二百人以上外燴餐飲時
,應於辦理活動三日前,自行或經餐飲業所屬公會或工會向衛生局報備。
前項報備內容及格式等事項,由衛生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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