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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廠場進場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犬、貓等小型動物屍體及其內臟、肢體以外之廢棄物不得進入動物屍體焚 化爐處理。但經環保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已進場動物屍體經判定無法以動物屍體焚化爐焚化處理者,應予退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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