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造人於領得使用執照後二年內,取得耐震標章、綠建築標章、智慧建築 標章、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通過新建住宅性能評估結構安全性能或無障 礙環境評估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都發局申請退還該項保證金。經都 發局查核符合規定者,保證金無息退還。 前項相關標章或評估逾期未取得或未通過者,該項保證金不予退還,並繳 入市庫。 都發局為辦理第一項查核,得邀集相關機關(構)辦理現場會勘查核使用 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