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條文關聯

起造人於領得使用執照後二年內,取得耐震標章、綠建築標章、智慧建築
標章、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通過新建住宅性能評估結構安全性能或無障
礙環境評估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都發局申請退還該項保證金。經都
發局查核符合規定者,保證金無息退還。
前項相關標章或評估逾期未取得或未通過者,該項保證金不予退還,並繳
入市庫。
都發局為辦理第一項查核,得邀集相關機關(構)辦理現場會勘查核使用
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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