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與地下街設施移設及連通申請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6日

條文關聯

  移設所需用之建築物,其產權應由申請人登記為本市所有,其相對應之
  土地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應無償提供移設設施使用並設定地上權予本市
  。
  前項經設定地上權之土地,若有產權移轉或設定抵押權時,市政府應放
  棄優先承買權並出具同意文件,以維護申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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