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設所需用之建築物,其產權應由申請人登記為本市所有,其相對應之 土地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應無償提供移設設施使用並設定地上權予本市 。 前項經設定地上權之土地,若有產權移轉或設定抵押權時,市政府應放 棄優先承買權並出具同意文件,以維護申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