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總工程司。
五、科長。
六、主任。
七、工程總隊總隊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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