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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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市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處長二人,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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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下列各科、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企劃科:經營發展規劃、研考業務及法制等事項。
二、淨水科:水源、取水、淨水及出水設施之操作維護管理等事項。
三、供水科:水量水壓調配監控、管網改善管理、管線檢測漏與規劃及加
壓設備維護操作與管理等事項。
四、技術科:工程需求彙整與計畫審查、工程技術與規範制度研訂、工程
業務督導、工程圖資及系統管理、用水設備管理及研究等事項。
五、水質科:水質監控、檢驗、調查、管理、改善及相關技術研發等事項
。
六、業務科:營業與用戶服務規劃管理及水費帳務處理等事項。
七、展業科:附屬事業經營管理等事項。
八、財務科:財務調度、水價擬定、財產管理及出納等事項。
九、供應科:招標採購及物料管理等事項。
十、總務科:文書、檔案、總務之管理與公關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
項。
十一、資訊室:應用系統開發及電腦設備管理等事項。
十二、勞工安全衛生室:職業安全衛生、勞工安全健康保護與防災業務之
規劃管理及駐警管理等事項。
十三、教育中心:教育訓練規劃與執行及環境教育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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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一級
工程師、一級管理師、場長、股長、二級工程師、二級管理師、三級工程
師、三級管理師、四級工程師、四級管理師、助理工程師、助理管理師、
初級工程師及初級管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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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應營運需要,分地區設營業分處,各置主任一人,督屬辦理用戶服務
、抄表收費、給水業務及管網操作維護等事項;另應業務需要,得置股長
,所需人員在本處總員額內調配。
本處應營運需要,得設監控中心,各值班組得置值班組長一人,所需人員
在本處總員額內調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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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股長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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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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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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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工程總隊,其組織自治條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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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因業務需要,得聘僱各類專門人員及延聘國內外專家為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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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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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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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派員代
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主任秘書。
三、總工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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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總工程司。
五、科長。
六、主任。
七、工程總隊總隊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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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市政府核定;
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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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查本府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府授資策字第一一一三00四四0三號
函訂頒之「臺北市政府資訊計畫審查作業要點」,業已同時停止適用「臺
北市政府資訊計畫先期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函頒日生效,爰修正各機關
提送資訊計畫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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