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職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8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發布前已核准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
  受月退休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褫奪公權終身者。
  三、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禠奪公權尚未復權或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者,停止其領受月
  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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