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發布前已核准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 受月退休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褫奪公權終身者。 三、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禠奪公權尚未復權或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者,停止其領受月 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