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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清冊,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 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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