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土地與建物所有權狀及其他權利證件、契據、地籍圖說等有關產權憑證
  ,應編號裝訂,由管理機關(單位)妥為保管,必要時得列為保管品委
  託市庫保管。
  有價證券應交由市庫或其代理機構負責保管。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