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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土地與建物所有權狀及其他權利證件、契據、地籍圖說等有關產權憑證 ,應編號裝訂,由管理機關(單位)妥為保管,必要時得列為保管品委 託市庫保管。 有價證券應交由市庫或其代理機構負責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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