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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87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停車場得視實際情形需要,委由民間經營,其期限三年,但應以公開招 標辦理為原則,並收場地使用費;獎勵民間投資興建經營停車場另按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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