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87年10月1日

所有條文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停車管理,改善交通秩序、特訂定
  本辦法。

  停車場之管理機關:
  一、路外停車場為本府工務局主管,並得依停車場之性質,另行指定管
      理單位,路邊停車場為基隆市警察局主管。
  二、國民住宅社區附設停車場,另依該停車場有關規定管理。

  本辦法所稱公有收費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係指由本府設置之下
  列停車場:
  一、路邊停車場: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二、路外停車場: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
      塔臺式等所設,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停車場收費標準如下:
  一、路邊停車場:
    (一)計時:大型車每小時新臺幣四十元,小型車每小時新臺幣二十
          元,機車每小時新臺幣十元。
    (二)計次:大型車每次新臺幣八十元,小型車每次新臺幣四十元;
          機車每次新臺幣二十元,每次停車次數以四小時計算。
    (三)月票:
          1.計時路段:大型車每月新臺幣四千八百元,小型車每月新臺
            幣二千四百元。
          2.計次路段:大型車每月新臺幣二千四百元,小型車每月新臺
            幣一千二百元。
      月票限停車場路段兩側或巷內住(商)戶憑戶口名簿,行車執照或
      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按月申購,依停車先後順序使用該收費停車場
      ,並不得保留車位。
  二、路外停車場:
    (一)計時:大型車每小時新臺幣六十元,小型車每小時新臺幣三十
          元,機車每小時新臺幣十元。
    (二)計次:大型車每次新臺幣八十元,小型車每次新臺幣四十元,
          機車每次新臺幣二十元,每次停車最長不得超過當日,隔日另
          行計次。
    (三)月票:
          1.計時停車場:大型車每月新臺幣七千二百元,小型車每月新
            臺幣三千六百元,機車每月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2.計次停車場:大型車每月新臺幣二千四百元,小型車每月新
            臺幣一千二百元,機車每月新臺幣六百元。
      月票依停車先後順序使用該停車場,並不得保留車位。

  停車場收費之適用地區如下:
  一、計時收費之適用地區為交通繁雜地區及市中心商業區停車場。
  二、計次收費之適用地區為交通繁雜地區及市中心商業區以外之停車場
      。
  前項地區及收費方式依實際停車需要分別由管理單位會同交通單位訂定
  並公告之。

  停車場收費時間如下:
  一、路邊停車場:
    (一)計時停車場:每日七時至二十二時。
    (二)計次停車場:每日八時至二十時。
      前項收費時間,得由主管單位視實際需要調整公告之,星期例假日
      視本市交通狀況由主管單位決定是否收費。
  二、路外停車場:依實際開放時間為準。

  下列車輛在路邊停車場停車者,免收停車費:
  一、警備車、消防車、救護車及執行公務之車輛。
  二、執行勤務著制服之義警、義交、義消、民防人員駕駛之車輛。
  三、殘障同胞憑殘障手冊所駕駛之自有車輛。
  四、民意代表、記者等為配合政府令宣導,為民服務或採訪新聞所駕駛
      之自有車輛。

  車輛繳費後逾時出場(車)者,依原收費率補收逾時停車費;其在路邊
  收費停車場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處罰
  之。

  停車場僅供停車位,對停放之車輛及車內物品,不保管及損壞賠償之責
  任;車輛進出停車場如有毀損停車場各種設備應照價賠償。

  停車以七日為限,凡停車逾七日之車輛,停車場得以書面通知車主領車
  ,無故拒領時,得將該車移至其他處所依法處理,移置費及保留費,準
  用「基隆市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之規定辦理。

  路外收費停車場於車輛進場時,應掣據交車輛使用人收執,並憑據出車
  ,執據遺失未向停車場報備而為他人使用出車者,應由車輛使用人自行
  負責。

  停車場內不得有其他商業行為。

  停車場一切收支應本自給自足原則,編列年度預算,並得設立作業基金
  專戶儲存,統籌運用。

  停車場得視實際情形需要,委由民間經營,其期限三年,但應以公開招
  標辦理為原則,並收場地使用費;獎勵民間投資興建經營停車場另按規
  定辦理。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應衣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