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機關團體辦理照顧服務員訓練甄選審查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府為使失能者能獲得妥適照顧,於甄選期間組成甄選審查委員會,甄
  選績優之機關團體辦理照顧服務員訓練,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階段為資格審查,合格者始可參與複審,資格證件不齊者,得
      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得
      參加複審。
  二、第二階段為複審:
    (一)召開甄選會議,由甄選審查委員會審核服務計畫書,並由參加
          甄選機關團體各簡報10分鐘;評審分數達80分以上始符合資格
          。
    (二)甄選基準:
          1.組織和財務健全性(10%)。
          2.執行人力及師資評鑑(30%)。
          3.課程安排和計畫之可行性(40%)。
          4.受訓對象權利維護(10%)。
          5.加權計分,如曾辦理居家服務員與照顧服務員訓練之經驗、
            能配合本市長期照護體系,推介受訓學員從事居家服務、社
            區式服務,或其他媒合輔導就業服務、有參加職訓局辦理照
            顧服務員訓練單位評鑑或其他類此訓練服務的考核評鑑、協
            助受訓學員參加CPR課程證照之取得等(10%)。
  三、第三階段:召開訓練班次及地點協調會。本府公布甄選審查合格之
      機關團體後,視本市需求狀況通知訓練辦理單位召開訓練班次及地
      點協調會,決定各訓練辦理單位辦理的班次及核心課程開辦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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