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獎勵民間投資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27日

條文關聯

  專案小組對於執行單位提送之申請案件,除其是否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三
  條、第六條規定外,並就下列事項綜合審核之:
  一、投資計畫之可行性及對基隆市產業發展之貢獻度。
  二、申請獎勵項目及內容合理性。
  三、公司財務穩健度及未來發展性。
  申請獎勵案件經專案小組審議結果,應再修正文件或補充資料者,本府
  應通知投資人於文到三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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