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小組對於執行單位提送之申請案件,除其是否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三 條、第六條規定外,並就下列事項綜合審核之: 一、投資計畫之可行性及對基隆市產業發展之貢獻度。 二、申請獎勵項目及內容合理性。 三、公司財務穩健度及未來發展性。 申請獎勵案件經專案小組審議結果,應再修正文件或補充資料者,本府 應通知投資人於文到三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 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