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獎勵民間投資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27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據基隆市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
  條規定訂定之。

  本自治條例第二條所稱執行單位為受理之窗口,並依本辦法申請程序受
  理核發相關免稅證明文件。

  本自治條例第三條所稱新設投資創立,係指投資人於本市境內新設立符
  合本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之產業,並取得工廠登記證、商業登記證、營
  利事業登記證等相關證明文件。但不包括擴廠、增建、改建、相關證件
  變更登記、汰換、購置機器設備、移轉等。

  本自治條例第三條所稱產業營運始日,係指前條之證明文件生效日;有
  多數證明文件時,依生效日最早者為準。
  本自治條例所稱本市市民,係指設籍於本市,並在本市納稅及繳納相關
  保費者。

  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休閒觀光產業,係指有關觀光資源之開發
  、建設與維護,觀光設施之興建、改善,為觀光旅客旅遊、食宿提供服
  務與便利及提供舉辦各類型國際會議、展覽相關之旅遊服務產業。

  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文化創意產業,係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累積
  ,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與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潛力,並促進
  整體生活環境提升之產業。包含視覺藝術產業、音樂與表演藝術產業、
  文化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
  廣告產業、設計產業、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建築設計產業、創意生活產
  業及數位休閒娛樂產業。

  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三款所稱大型購物商場,係指除購物外另結合休閒
  、文化、娛樂、飲食、展示及資訊等一項或數項功能於一體之設施。

  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四款所稱環境保護創新產業,係指以農業、工業、
  醫藥或其他產業等之新方法運用於環境保護領域之產業。

  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五款所稱農業生物科技或加工製造業,係指利用生
  物科技技術從事產品生產、研究、開發及加工製造之產業。

  本自治條例第四條所稱直接用地,係指投資人於本市取得供投資案直接
  營運使用之自有土地,但不包括共有之土地。

  本自治條例第五條所稱直接用合法房屋,係指投資人於本市取得供投資
  案直接營運使用之自有合法房屋,但不包括共有之房屋。

  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執行單位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於三十日內就本自治
  條例第三條、第六條之申請獎勵產業別及申請書內容(如附表一)、投
  資計畫書內容(如附表二)等相關文件作成初審意見,據以提報基隆市
  政府促進重大投資發展專案小組(以下簡稱專案小組)審核。但申請文
  件複雜者,得延長三十日。

  依本自治條例第七條投資人所提送文件不全者,本府應依本自治條例第
  六條所明定補正項目,通知投資人於文到三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專案小組對於執行單位提送之申請案件,除其是否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三
  條、第六條規定外,並就下列事項綜合審核之:
  一、投資計畫之可行性及對基隆市產業發展之貢獻度。
  二、申請獎勵項目及內容合理性。
  三、公司財務穩健度及未來發展性。
  申請獎勵案件經專案小組審議結果,應再修正文件或補充資料者,本府
  應通知投資人於文到三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
  申請。

  經專案小組審核通過之申請案件,於三十日內提送本府市務會議審核,
  審核通過後由執行單位於三十日內核發相關免稅證明文件,送投資人及
  稅捐稽徵機關俾憑辦理。審核未通過者,駁回其申請。

  投資人取得本府核發之相關免稅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
  申請辦理:
  一、投資人依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減免地價稅者,於每年(期)地價
      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
      免。
  二、投資人依本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減免房屋稅者,於減免事實發生日
      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當月份起減免。

  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申請新設投資創立之產業,投資人應於每年
  一、四、七、十月之十五日內,提供所轄員工前三個月之納保證明或足
  以證明員工設籍於本市之相關證明文件,並函送執行單位備查,執行單
  位得視需要召開資格審查小組或本府促進重大投資發展專案小組會議審
  查。

  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申請新設投資創立之產業,自第二年起至優
  惠條件終止,執行單位得不定期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審查申請人優惠資格
  。

  投資人接獲本府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查核時,投資人應於文到三十日
  內提供,並不得拒絕本府派員現場查核。

  投資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規定,或僱用本市市民比例未達
  員工總額百分之四十者,由執行單位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撤銷其優惠
  條件,並請稅捐稽徵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