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庫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下列款項應由各機關以專戶存入代理機關:
一、依法令、契約或遺囑所定應專戶存管之特種基金。
二、依法令所定應專戶存管之其他公款及保管款。
前項專戶存管款項開戶時,應經財政處同意後通知代理機關,憑以開戶存
管。各機關專戶存管之其他公款及保管款項得集中一個專戶存管。但不同
性質之專戶存款支付時,應由該機關依其原定科目用途辦理支付,並以支
付該專戶存管款項之合法受款人為限。
專戶設立原因消滅時,應即辦理清戶。
專戶存管款項財政處得視庫款實際需要,統一調度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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