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畸零地調處會置委員八人,以本府工務處長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台灣省建築師公會新竹縣市辦事處代表二人。
  二、本府地政處代表一人。
  三、本府財政處代表一人。
  四、本府行政處法制科科長。
  五、本府都市發展局處都市計畫科科長。
  六、本府工務處建築管理科科長。
  前項聘任委員任期為二年,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
  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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