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及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修正 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