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桃園市政府府人企字第1090206537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第14條條文;並自110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科:國際城市交流及跨縣市區域合作業務、綜合性政策及相
    關策略規劃、整體開發策略研析、工程規劃與執行及督導建築管理、
    住宅開發等事項。
二、都市計畫科:都市計畫擬定、變更與通盤檢討、審議、法令修訂及數
    值地形圖之測製等事項。
三、都市行政科:都市計畫樁位測定、都市計畫拆建工程及都市計畫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執行、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之查處及救濟、都市計畫地理
    資訊系統建置及提供都市計畫書圖資料供民眾查詢閱覽等事項。
四、都市設計科:都市設計審議、都市設計相關政策推動及法令擬定、城
    鎮風貌型塑相關政策推動及規劃、都市景觀相關法令制度研訂等事項
    。
五、國土計畫科:國土計畫擬訂、變更及通盤檢討、國土功能分區與使用
    地劃設及調整、國土功能分區樁位測定及管理、國土功能分區證明核
    發、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執行及使用許可、違反國土計畫土地使用
    管制之查處及救濟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及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修正
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