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人及相對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受決議書翌日起十日 內提出申覆。但申覆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申 覆應以書面並敘述理由,連同原申訴決議書影本,向委員會為之。委員 會認申覆無理由者,應維持原申訴決議;有理由者,應變更原申訴決議 ,並通知申覆人、申覆之相對人及相關單位。申覆處理程序除另有規定 外,準用申訴程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