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3月20日

條文關聯

  申訴人及相對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受決議書翌日起十日
  內提出申覆。但申覆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申
  覆應以書面並敘述理由,連同原申訴決議書影本,向委員會為之。委員
  會認申覆無理由者,應維持原申訴決議;有理由者,應變更原申訴決議
  ,並通知申覆人、申覆之相對人及相關單位。申覆處理程序除另有規定
  外,準用申訴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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