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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義勇消防人員福利濟助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14條
濟助金應由受益人或具領人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連同有關證件,送由參 加濟助單位初審,轉報主管機關複審,經查屬實後,依規定核發濟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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