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義勇消防人員福利濟助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濟助金應由受益人或具領人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連同有關證件,送由參
加濟助單位初審,轉報主管機關複審,經查屬實後,依規定核發濟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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