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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全拆戶生活確實困苦、年老無依,或屬登記有案之低收入戶,拆除後經 當地鄉(鎮、市)公所查明屬實並開立證明者,發給特別救濟金二十萬 元。 前項屬部分拆除者,發給特別救濟金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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