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本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
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選一人代理。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
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
出席,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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