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四月十五日施行;一 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其餘修正 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