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1100249197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條文,自111年1月1日生效(中華民國 111年7月13日臺中市政府府授 人企字第1110183562號令修正發布編制表,自111年8月15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經濟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3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4條;並自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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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1000190477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第14條條文;並自100年4月15日施行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000192444號令修正編制表並自民國101年1月 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010130353 號令修正編制表)(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020 155810號令修正編制表;並自103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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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 1020217562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14條;並自102年11月14日施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臺中市 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020222756號令修正發布編制表,自 103年1月1日施 行)(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040183883號令修 正發布編制表,自104年8月2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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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 10801478841號令修正發 布第3條、第14條條文,自109年1月1日生效(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臺中市 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080155353號令修正發布編制表,自109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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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1080167300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自109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 字第1080176265號令修正發布編制表,自109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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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1090147621號修正發布第 3條條文,自110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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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1100249197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條文,自111年1月1日生效(中華民國 111年7月13日臺中市政府府授 人企字第1110183562號令修正發布編制表,自111年8月15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組織規程」前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府授
法規字第0九九000000九三號令訂定,期間歷經五次修正。茲為落
實青秀臺中政策,使青年創業服務與臺中市產業發展介接,故提供已營運
之創業青年及中小企業各項輔導資源,並成立青創夢想家專責服務窗口,
為使單位名稱符合業務現況,爰修正「產業發展科」之名稱為「產業及青
年發展科」。

法規異動

修正

經濟發展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產業及青年發展科:產業發展策略規劃與輔導、地方產業發展規劃與
    輔導、招商及投資協調、工商綜合區業務、會展中心規劃與輔導、中
    小企業輔導、青年創業輔導等事項。
二、工業科:產業園區(工業區)開發及管理、工廠管理輔導、促進產業
    升級及投資抵減、礦業行政、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管理、工業用
    地擴展計畫及輔導等事項。
三、商業科:商業管理、服務業輔導、商品標示與商業登記事項之抽查、
    商圈規劃與輔導及協辦公平交易業務等事項。
四、公用事業科:石油管理、電力、自來水、天然氣、電信及郵政等公用
    事業之監督管理及協調、電器、自來水管、氣體燃料導管等承裝業之
    管理、無自來水地區供水工程及簡易自來水工程、水質水量保育區維
    護工程與回饋計畫執行等事項。
五、市場管理科:公民有零售市場輔導與管理、攤販之規劃輔導與管理等
    事項。
六、工商登記科:工廠設立、登記、變更、歇業、公告註銷登記、動產擔
    保交易及商業登記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法制、財產管理、
    工友與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研考、綜合規劃、公共關係、新
    聞發布、業務會報、中長程計畫之規劃與推動、教育訓練、資訊作業
    規劃與執行及不屬於其他科、室業務之事項。
〔立法理由〕
為落實青秀臺中政策,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產業發展科於一百零九年成
立青年事務股,提供臺中市青年創業輔導相關資源。因目前青年事務推動
方向著重於青年創業與臺中市產業發展介接,故給予創業青年及中小企業
從一到 N之成長期資源,並成立青創夢想家專責服務窗口,提供創業資源
串聯、創業孵化、創業轉型升級及創業媒合等服務。為使單位名稱符合業
務現況,爰修正「產業發展科」之名稱為「產業及青年發展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