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廢棄車輛清除處理作業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前條車輛於送修前,車輛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依第十條規定繳清移置費
  及保管費,並完成領車手續後,始得領回送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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