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633
人,瀏覽人次:
956294883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中市廢棄車輛清除處理作業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廢棄車輛移置指定場所後,環保局應公告一個月,期滿未經領回者,以 廢棄物清除。如有殘餘價值得依規定公告標售繳交資源回收專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