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廢棄車輛清除處理作業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18日

條文關聯

  廢棄車輛移置指定場所後,環保局應公告一個月,期滿未經領回者,以
  廢棄物清除。如有殘餘價值得依規定公告標售繳交資源回收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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