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調解行政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為廣泛發掘調解案件,擴大服務範圍,各鄉鎮市公所應切實督導村里幹
  事隨時查報村里內居民糾紛事件,並主動與轄區機關團體或地方任紳加
  強聯繫,獲有民眾發生糾紛事件時,除請其轉介至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外,經當事人之攜舉,得請各該機關、團體人員及地方仕紳協同調解,
  必要時並得由調解委員會指派兩造當事人同意之委員會同秘書或幹事前
  往實地調解。
  村里鄰長遇民眾請求調解糾紛事件時,比照前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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