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第六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自九 十一年八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0三年九月十八日修正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八條;一0三年 十一月三日修正之第一條;一0四年八月二十日修正之第三條、第四條、 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八條均自一0三年八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