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彰化縣政府府法制字第1040281180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至第6條、第8條、第14條條文,並自103年8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彰化縣 / 教育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7月30日彰化縣政府府法制字第09101378270號令訂定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1年11月4日彰化縣政府府法制字第09102070650號令修正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92年4月10日彰化縣政府府法制字第0920065753號令修正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93年12月13日彰化縣政府府法制字第0930236873號令修正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彰化縣政府府法制字第0940100656號令修正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彰化縣政府府法制字第 0940179912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4條;並自91年8月1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彰化縣政府府法制字第1030310410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2條、第4條、第8條條文 (原名稱:彰化縣縣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 準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彰化縣政府府法制字第1030365612號令修正發布第 1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彰化縣政府府法制字第1040281180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至第6條、第8條、第14條條文,並自103年8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校務,並受彰化縣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之指導監督。
高級中學校長依據「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規
定遴選。

高級中學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輔導處、圖書館(以下簡稱各處、館
)。
高級中學各處、館以下設組,其設置規定如下:
一、教務處:得設教學、註冊、設備、試務、課務、實習及就業輔導、實
    驗研究各組。
二、學生事務處:得設訓育、生活輔導、體育、衛生、社團活動各組。
三、總務處:得設文書組、庶務組、出納組。
四、輔導處:得設輔導、資料各組。
五、圖書館:得設技術服務、讀者服務、資訊媒體各組。
各校依班級數採下列原則設組,各組置組長一人:未滿三十班者,不得超
過九組;三十班以上者,不得超過十六組。設有藝術才能班三班以上者或
特教班得再各增設一組。各校附設國中部者得增設二組。
各校附設國中部班級規模六十一班至七十班者,學生事務處及輔導處得共
置副組長一人,七十一班至八十班者,學生事務處及輔導處得共置副組長
二人,八十一班以上者,學生事務處及輔導處得共置副組長三人。
各校得於上開組別總數內,依學校實際需要及發展特色自行調整組別名稱
。
高級中學得附設國中部、國中補習學校、高中進修學校。

各處、會、館分別掌管下列事項:
一、教務處:各學科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考查、教學設
    備、教具圖書材料供應及教學研究、特殊教育、新生入學、升學作業
    、定期考試、教育實驗研究發展,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
    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童軍活動、學生
    團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出納、營繕、保管等事項。
四、輔導處:規劃推動全校學生輔導工作事項。
五、圖書館:推動圖書技術服務、讀書服務、資訊媒體開發、及推廣服務
    等事項。

高級中學得置下列人員:
一、秘書、主任、組長、幹事、技士、助理員、技佐、管理員、書記。
二、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
前項秘書、主任、組長,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有關營養師、護理人
員之員額配置,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圖書館主任由專業人員擔任,必
要時得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但總務處之組長不在此限。

高級中學設會計室,置主任、組員、佐理員;未設會計室者,置會計員,
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第六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自九
十一年八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0三年九月十八日修正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八條;一0三年
十一月三日修正之第一條;一0四年八月二十日修正之第三條、第四條、
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八條均自一0三年八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