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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幼兒園或教保服務人員經評選為優良者,本府得以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一、發給受獎者獎牌、獎品或獎狀。 二、受獎者為教保服務人員者,得採敘獎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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