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演藝事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04日

條文關聯

  演藝活動應表現樂觀進取、激發人性向善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予准演。
  一、妨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寧或善良風俗。
  二、演出節目有害身心健康或有危險性,不能確保演藝人員或觀眾安全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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