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734
人,瀏覽人次:
929409246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彰化縣演藝事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演藝活動應表現樂觀進取、激發人性向善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予准演。 一、妨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寧或善良風俗。 二、演出節目有害身心健康或有危險性,不能確保演藝人員或觀眾安全 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