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村(里)民大會實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村(里)民大會之召開,各村(里)之總戶數未滿一百戶時,應有十戶
  以上住戶之代表出席;總戶數在一百戶以上、未滿一千戶時,應有十分
  之一以上住戶之代表出席;總戶數在一千戶以上時,應有一百二十戶以
  上住戶之代表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村(里)民過半數
  之同意為通過,未過半數之同意為否決。如相差一票即達過半數時,主
  席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或不參加使其否決。
  出席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時,改為座談會,對於議案可交換意見。但不得
  表決。其紀錄應送請村(里)辦公處或提出下次大會討論,其他程序,
  仍依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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