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挖掘市區道路修建地下工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路基應以粗砂或砂石級配料回填,如挖掘之管溝積水,應先抽乾後始可
  填復,並應分層夯實或滾壓至規定密度分層夯實厚度,其使用機器者每
  層厚度不超過三十公分,使用木夯者,不得超過二十分分,(壓實至最
  大密度百分之九十以上)並應將廢土清除淨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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