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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本府應設消費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置主任一人、業務人 員若干人,由本府派兼之,辦理消費者諮詢服務、教育宣導、申訴等事 項,並得於各鄉(鎮、市)公所設消費者服務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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