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議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會議長、副議長之辭職,應以書面向大會提出,於辭職書提出會議報告
時生效。
前項辭職在休會時,得視實際需要依規定召集臨時會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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