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安南區公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條文關聯

  里長於任期內去職、死亡或辭職時,由本所派員代理,並函報市政府備
  查。停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里幹事代理。
  前項里長辭職由本所核准;其去職、死亡或辭職,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
  補選之里長或由本所派員代理者,其任期或代理期間均以補足本屆所遺
  任期為限,並視為一任。
  鄰長於任期內辭職、死亡或被解聘時,應辦理補聘,均以補足本屆所遺
  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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