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安南區公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臺南市安南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置區長,承市長之命,民政局局長
  之指導監督,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區轄內之警察、消防、戶政、衛生、國民中小學等機關學校及區清潔隊
  ,對於協助轄內自治業務、為民服務工作及本所執行上級交辦事項,應
  受區長指導;但執行區級防救時,應受區長之指揮監督。惟於市級災害
  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其指派之現場指揮官抵達前進指揮所時,適時移轉指
  揮權。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掌各項業務及市政府授權事項:
  一、民政課:自治行政、選舉、禮俗宗教、地政、里行政、調解、環保
      衛生、教育、體育、文化、民防、原住民、客家業務及其他有關民
      政事項。
  二、社政課:社會福利、勞工行政、社會救助、全民健康保險、災害急
      救、社區發展、就業輔導、人民團體輔導及其他有關社政事項。
  三、經建課:工商、農林、漁牧、財稅、公共工程及其他有關經濟建設
      事項。
  四、行政及役政課:研考、印信、文書、檔案、庶務、出納、資訊、法
      制、移交、財產管理、兵役行政、徵兵處理、兵役勤務、後備軍人
      管理、替代役、其他有關役政事項及不屬其他課室事項。

  本所置主任秘書、課長、課員、技士、技佐、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所得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設各種委員會。
  前項各委員會其專任人員均納入本所編制。

  區長請假或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其代理順序如下:由主任秘書代理,主
  任秘書不能代理時,由民政課長代理,民政課長不能代理,由課室主管
  依序代理。

  本所設區務會議,由區長召集並為主席,每半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區長。
  二、主任秘書。
  三、課長。
  四、主任。
  前項會議得由區長邀請區內下列有關主管參加:
  一、警察分局分局長。
  二、戶政事務所主任。
  三、衛生所所長。
  四、國民中小學校校長。
  五、清潔隊隊長。
  六、消防中隊長。
  七、其他有關人員。

  區以內之編組為里,置里長,無給職,由里公民選舉之,任期四年,連
  選得連任,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里以內之編組為鄰,鄰置鄰長,無給職,由里長就該鄰內成年居民遴報
  區長聘任之,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受里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鄰公務及
  交辦事項。

  里辦公處置里幹事,承區長之命及里長之督導,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
  里幹事員額列入本所編制。

  里長於任期內去職、死亡或辭職時,由本所派員代理,並函報市政府備
  查。停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里幹事代理。
  前項里長辭職由本所核准;其去職、死亡或辭職,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
  補選之里長或由本所派員代理者,其任期或代理期間均以補足本屆所遺
  任期為限,並視為一任。
  鄰長於任期內辭職、死亡或被解聘時,應辦理補聘,均以補足本屆所遺
  任期為限。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請臺南市政府核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