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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獎勵投資辦理之公共設施應整體開發;必要時得整體規劃,分期分區興建 之。 依本辦法投資興建之公共設施得予收費,其收費標準應報請執行機關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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