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條文關聯

獎勵投資辦理之公共設施應整體開發;必要時得整體規劃,分期分區興建
之。
依本辦法投資興建之公共設施得予收費,其收費標準應報請執行機關核定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