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房屋稅徵收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24日

條文關聯

  房屋典賣、移轉,在當月十五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起向承受人課徵
  ,在當月十六日以後者,自次月起向承受人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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