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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房屋稅徵收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 字第1000211137號公告廢止;並自100年2月24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稅捐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8年11月15日臺南縣政府八八府秘法字第196802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6條;並自88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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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9年1月5日臺南縣政府八九府法制字第1731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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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2年3月26日臺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20047727號令修正發布第1 條、第2條、第7條、第15條、第16條;並刪除第13條條文;並自發布日 施行(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90360003號公告 自99年12月25日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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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 字第1000211137號公告廢止;並自100年2月24日生效)
法規異動
廢止16條